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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㈠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落实文化润疆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实施旅游兴县战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拟订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㈢统筹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负责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文旅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旅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㈣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展演、展览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㈤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精河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㈥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㈦管理精河县文化、旅游、文物、体育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文物、体育设施建设。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文化和旅游形象、品牌推广,做好宣传营销。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进实施乡村文化振兴。

㈧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㈨开展精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办理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㈩指导、管理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和广播电视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指导统筹文物工作。统筹文物保护利用,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保护宣传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和课题的实施。

(十三)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之间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十四)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升级申报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文物抢救维修。

(十五)统筹规划体育发展。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挖掘、整理、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发掘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推动社会指导员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储备库。

(十六)发现培养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促进精河县竞技体育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及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核人: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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