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自治州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三)根据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提出我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贯彻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性病和其它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 (五)研究落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及协助完成州血站的采血任务。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统计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 (九)制定和管理全县医学科学、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县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我县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精河县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县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裴成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