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纪念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精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颜春清烈士墓
设施地址:精河县黑山头公益性墓地
保护范围:保护面积56.55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保护要求: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建设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