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申请,拟建设的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队、牧业四队春秋草场人畜饮水保障工程拟临时使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林地7.646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林地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队、牧业四队春秋草场人畜饮水保障工程。
二、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精河县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队、牧业四队春秋草场人畜饮水保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精发改行政〔2026〕96号)。
三、拟占用林地单位: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
四、被使用林地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使用林地用途:建设供水管网19千米及附属配套设施;新建蓄水池100立方米3座。
六、使用林地的面积、地类、权属、起源、林种、森林类别、保护等级、优势树种等情况:
项目拟使用精河县林地7.6461公顷。
(1) 按使用林地性质划分:均为临时使用。
(2)按权属划分:均为国有,面积7.6461公顷;
(3)按起源划分:均为天然,面积7.6461公顷;
(4)按优势树种划分:优势树种均为梭梭。
(5)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不涉及乔木林地采伐,涉及灌木林地采伐1910株。
七、使用林地期限:
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
八、使用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如下图):

我局拟对该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0日期间向我局反映,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我单位将根据该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审核人:拉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