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现象,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张某某、朱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气血丸”案
2023年10月2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与朱某某未经备案登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保健食品(含食品)、气血丸等产品销售经营活动,及消费者虚假预防、治疗疾病功能作用的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某与朱某某涉案“气血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鉴于张某某与朱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涉案“气血丸”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某与朱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张某诊所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瓜萎子”等十种产品案
2023年11月13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诊所”进行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诊所中药储存室中药饮片抽柜内存放并使用“瓜蒌子”等10种产品(以下简称“瓜萎子”等十种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张某某诊所涉案“瓜蒌子”等10种产品(以下简称“瓜萎子”等十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鉴于张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涉案“瓜蒌子”等10种产品(以下简称“瓜萎子”等十种产品)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孜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案
2024年05月09日,本局接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关于交办孜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线索移送单》。经调查,孜某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驾驶的客运车(车牌号:E B8***)上加气使用该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精河县某某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02月07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精河县某某羊肉店在经营场所内的牛羊肉铁架上悬挂一只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章及产品检疫标志,现场该店经营者吐某某未能提供《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A或者产品B)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调查,当事人吐某某私自在家屠宰并售出,其行为已构成未经定点私自屠宰动物(羊)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精河县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5.张某某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04月01日,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犯罪大队民警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对位于精河县城镇五号区4号楼1单元301室张某某住宅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张某某在家大量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精河县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审核: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