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浆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并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浆(生产日期:2024-07-0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知如下:
一、枸杞原浆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浆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并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原浆(生产日期:2024-07-0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13日依法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枸杞原浆10155袋,目前库存3894袋。销售的5769袋,公司自用的492袋。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召回不合格枸杞原浆产品588袋。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审核人: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