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我县1家食品生产单位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枸杞原浆;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4年07月01日;抽检基数:4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原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贰拾肆元玖角(¥15024.9)整;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枸杞原浆产品5769袋。(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精市监处罚〔2024〕83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情况说明。
特此通告。
审核人: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