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祖木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相关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2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