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网吧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一 般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较 重 |
锁闭门窗经营网吧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或2次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2 |
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第一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 般 |
一次接纳1-2名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15000元罚款 |
严 重 |
一周年内2次接纳1-2名未成年人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3 |
网吧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一 般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警告,并处每台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多不超过15000元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4次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不含4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4 |
网吧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一 般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警告,按擅自停止实施技术措施的终端计算机每台罚款100元累计并处罚,一案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5000元; |
严 重 |
擅自停止服务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15000元。 |
特别严重 |
一年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含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 |
网吧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一 般 |
第1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 |
严 重 |
一周年内累计2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并处罚款每项1000元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累计3次以上(含3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每项5000元罚款,最高罚款累计不超过15000元 |
6 |
网吧是否有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特别严重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7 |
网吧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一 般 |
一周年内累计1-2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警告,第一次并处5000元罚款;累计2次并处10000元罚款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两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5次以上(含5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8 |
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一 般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严 重 |
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9 |
未核对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上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第三款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严 重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
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累计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累计3次以上(含3次)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罚款15000元,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0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一 般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较 重 |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行为被查处3次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每项罚款,最多不超过15000元 |
特别严重 |
两周年内因相同行为被查处累计5次以上(含5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一 般 |
变更名称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严 重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元每项罚款,最多不超过15000元 |
特别严重 |
变更住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2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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