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精河县关于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场工作》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03月01日

点击量:

分享:

为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自治区《关于有序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1〕65号)要求,将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场,现相关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进城乡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和服务平台前移,简化审核确认手续,提高救助对象识别准确度和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破解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难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二变三不变”(“二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核确认变备案,各乡镇场由初审变审核确认;“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场、县民政局要将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㈠县民政局职责。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指导乡镇场开展城乡低保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定期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乡镇场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并按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低保资金的监管。

㈡乡镇场职责。负责落实低保受理审核确认主体责任。乡镇场主要领导是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民政办负责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确认、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结果告知(一次性告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调整停发告知);根据村(居)委会入户走访反馈,进行低保动态管理,并按月将低保动态提交县城乡低保中心。

㈢村(居)委会职责。负责协助乡镇场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日常管理、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㈠申请受理。由乡镇场最低生活保障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即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㈡审核和核对。乡镇场民政办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乡镇场干部、村委会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要组织村民逐一入户核查,完成信息录入。入户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县城乡低保中心反馈,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㈢审核审批。乡镇场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审批意见。

㈣备案。县城乡低保中心对乡镇场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确保对象认定准确、办理程序规范、审批材料齐全,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㈤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及时向财政局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额,并按期拨付低保资金。

㈥监督检查。乡镇场民政办在各村委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县城乡低保中心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加强留痕监管,杜绝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流于形式。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