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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文号:精政发〔2021〕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hxrmzf/2023-00008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博州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我县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五年的地下水超采、水位下降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凿井取水,严格控制机电井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建设、改善农用地灌溉为目的新增机电井,包括在农用地更新机电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和牧民饲草料地确实种植饲草料的可更新机电井)。供电部门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机电井配套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供电线路改造。对违规凿井取水或为之提供电力设施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针对用于生活生产、生态绿化等确需凿井取水的单位(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按程序获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凿井取水,否则视为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获取凿井手续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施工单位在业主未获取凿井批复手续而擅自施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单位凿井资质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四、严禁退地减水耕地复耕,一经发现立即关停机电井且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取水、盗水、盗电、拆卸(破坏)监测计量设施、绕线短路规避计量等水事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严禁超面积种植,严禁以地定水,严禁超计划超许可用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或包庇纵容,管理区域地下水水位较上年度同期对比下降0.5米以上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七、在打击非法凿井取水过程中,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自觉停止非法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备,并主动投案自首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凿井取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精河县水利局:0909-5336207、5320700
精河县公安局:0909-5332792、7700229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0909-5332271(5332280)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0909-5333722
国网精河县供电公司:0909-6275067
2021年0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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