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精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2〕1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3-0007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精河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21〕48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会、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重点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㈠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参照自治州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㈡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各行政机关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各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博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程序,依法依规确定公开范围。精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自治州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可否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并明确是否可公开。各行政机关负责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将数据归集或共享至自治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㈣加强信息公开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各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着重解决双公示工作中存在的数据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㈤严格执行国家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各行政机关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遵照国家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限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禁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和范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㈥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及程序。各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有关部门对核实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认定部门要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失信惩戒

㈦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各行政机关参照自治州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在对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罚。严禁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信用修复

㈧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县社会信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并及时请示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登录“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㈨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㈩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行政机关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信用法治建设

(十一)加快推动信用法规执行。严格执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发改委,人行精河支行;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工作要求,抓实抓细各项重点工作,加强联动协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

(十三)强化追责问责。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自治州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和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精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法制建设等信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加强宣传解读。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精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