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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3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0〕1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3-00091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精河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原则
㈠ 目标任务
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并实现数据汇交,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纳入日常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㈡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登记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应发尽发原则。把握全县农村现状,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3.坚持尊重历史、撤旧换新。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做为有效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更换不动产权证书。
4.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原则。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按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
5.坚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统一、乡镇负责、村集体确认,落实各级责任人,整村、整乡镇推进。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办公室,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县农业农村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各乡镇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场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5.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8、《精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精政发〔2020〕17号)
三、工作进度安排
㈠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7月底)
1.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资料(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进行核实,对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以户口本为准),一户一宅,没有纠纷的信息核实、召开村民会议、公示及上报乡镇场审核;
2.对涉及扶贫领域、安居富民房、灾后重建房信息进行认定,并对在信息核实调查中对存在的问题梳理上报汇总;
3.力争完成对托里镇、茫丁乡试点村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受理登记发证。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與论氛围和外部环境,为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经验、奠定基础;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美丽乡村、灾后重建、整村搬迁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建、迁建宅基地及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原有宅基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为登记发证提供合法依据;
㈡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8月初至2020年11月底)
1.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乡镇场指定专人协调调度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村委会要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由本村民小组负责协助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确认村民身份,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村委会办理。
3. 对非本村村民间宅基地转让、对一户多宅、非法买卖、有无纠纷等情况信息进行核实,区分时段、政策背景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并对涉及变更、转移、继承、分户等(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
4. 梳理无法解决、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登记任务的60%。
㈢总结验收,进行回头看工作(2020年12月底前)
认真进行回头看,全面梳理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进行总结。对无法解决、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力争完成全年登记任务的90%。
四、领导机构
(-) 县级领导机构
为稳步推进工作落实,成立精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 |
黄希别克·努尔旦 |
县党委副书记、县长 |
副组长: |
谢国宏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成 员: |
阿斯哈提•沙亚别克 |
县政办主任 |
其仁巴特 |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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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德玛拉 |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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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月萍 |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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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丹白 |
县司法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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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年 |
县住建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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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栋 |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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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旭东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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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才登巴力 |
县民政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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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迪尔江·阿达木 |
县水利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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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伟 |
县文旅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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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启明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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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疆 |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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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依尔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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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 娜 |
精河镇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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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尔买买提•马木提 |
大河沿子镇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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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甫 |
托里镇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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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提•布然哈孜 |
托托镇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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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合肉拉 |
茫丁乡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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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斯哈提•阿哈提 |
八家户农场场长 |
|
亚里坤•阿地里 |
阿合其农场场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其仁巴特担任,副主任由刘永疆、巴依尔担任,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㈡乡镇场级领导机构
各乡镇场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五、工作经费
㈠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县级财政承担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数据库建设、地籍调查中的测绘、内业处理、外业调查、组织群众指界签章等工作等费用。
2.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㈡经费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免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费、工本费。
2.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文本印制、材料打印、耗材及设备维护、现场核实及交通费等由县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
六、保障措施
㈠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㈡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㈢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结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㈣健全政策法规。在《精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按照“面对现实、尊重历史” 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出台办法,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问题。
㈤加强部门协助配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有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精河县国营农牧场已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并验收合格的农牧民住宅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结束后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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