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县农村宅基地登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号)
6.《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
7.《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土地登记办〔2016〕1号)
8、《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0、《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1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三、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的起草,主要是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开展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房屋,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政策规定调动当事人主动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积极性,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
《实施细则》共分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由权利人或户主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审核审批;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程序和各程序环节中不同的时期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有以下几点说明:一是对不予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二是对申请宅基地首次登记按时间段划分,需提供的权属来源资料和规划许可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实施细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精神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一是对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作出了规定和操作程序;二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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