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精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1〕1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3-00104

关于印发精河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精河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精河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左合肉拉 县党委常委

副组长:才·达拉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张永桥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其仁巴特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沙比尔江·沙地克 自治州林草局四级调研员

孙莲红 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郝月萍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柯安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海勇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 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袁红海 县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戎 博 县气象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永桥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和办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

㈠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比例等。其中:林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由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负责提供,草地覆盖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住建局提供,未利用地比例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提供考核数据。

㈡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我县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三、完成时限

㈠2021年10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21年自然生态指标及自查报告》《2021年环境状况指标及自查报告》。以上指标数据必须有独立的证明材料。

㈡2021年10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送《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含各责任单位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图片资料)。

㈢2021年11月30日前,接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对我县报送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的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县域自查工作,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积极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编制《2021年精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填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情况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监测能力一览表”、“监测数据表”和“环境统计证明材料”。

县财政局:负责完成“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说明”,并填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表”、“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

县发改委:负责制定“精河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填报“精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2021年县域国土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证明材料”和“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负责填报“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和“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县水利局:负责填报“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填报“耕地指标证明材料”。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厂填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和“垃圾填埋场信息表”;负责填报“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和“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县气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补充)”中的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数据。

五、工作要求

㈠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㈡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中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㈢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㈣各成员单位提交编制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和纸质版正式文件材料一式四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晏能文,联系电话: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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