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1〕16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3-00105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21〕52号)要求,为加强我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公布程序,经研究,确定将精河县文化中心、精河县体育馆、精河县影剧院3处建筑列入精河县历史建筑名录,现予以公布。
各属地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宣传,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研究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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