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精政办函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文号:精政办函〔2025〕17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5-00002

关于印发《精河县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精河县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为科学指导全县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2025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医〔202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病种、范围和目标

㈠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常规免疫病种:根据各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绵羊支原体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羊大肠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气肿疽、炭疽、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免疫工作。

㈡集中免疫时间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8月20日至11月1日,新增补栏牲畜时补免。

㈢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确需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免疫的养殖场户,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对从县外调入的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羊均实施强化补免。

布鲁氏菌病:严格按照《自治州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开展布病免疫工作,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应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严禁成年奶畜免疫;3-8月龄的犊牛、3-5月龄的羔羊、未免疫的成年羊(孕羊除外)原则上应免尽免。

包虫病:对全县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实行重点免疫,同时采取羔羊强制免疫和犬驱虫相结合防控措施。犬驱虫,各乡镇、场按照本辖区犬存栏量,月月驱虫。

牛结节性皮肤病:全县所有牛实施一年一次集中免疫(春季虫媒传播高风险期前完成免疫),对新补栏的牛要及时免疫。

㈣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免疫后4周转阳率在70%以上,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1周后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㈠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按照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㈡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在总结2024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基础上,按照自治州2025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实施“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逐步实现全覆盖,稳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

㈢加强免疫培训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及时组织开展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提高免疫质量,杜绝“一针走全群”的现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和个人防护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㈣强化免疫信息统计核查。各乡镇场要严格落实防疫信息专管员制度,科学核查养殖数量、畜种等防疫基础数据,确保计划免疫数据准确。乡镇场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完成免疫工作后,要及时在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做好免疫信息统计、审核等工作。

㈤评估免疫效果。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好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的春、秋集中免疫效果随机抽检,乡镇场检测结果作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疫苗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指导、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㈡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㈢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乡两级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州县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好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如有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缺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确保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㈣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同时,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审核人:申松松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