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统计局职责 |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及各乡(镇、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及各乡(镇、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场)统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基本单位、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县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 (九)协助管理各乡(镇、场)统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各乡(镇、场)统计部门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场)的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乡(镇、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马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