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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主要职责

1.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接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承担落实自治州和全县减排目标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

4.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和自治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落实自治州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12.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空气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按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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